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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月说法】旅行社服务中几组基本概念辨析

来源:爱游戏电竞app 日期:2023-12-01 21:29:44 浏览量:1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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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恢月 杭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文学学士,安徽大学中文系文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远程)。现就职任浙江省旅游局政法处调研员,浙江省旅游法研究会副会长。

  《恢月说法》由黄恢月先生专门为本公众号整理编写的旅行业案例说法。旨在通过这一个平台,站在法理情的角度对当下的疑点、难点、热点等案例提供一个看点,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认识。黄恢月先生一直从事旅游法规研究和旅游纠纷投诉处理,先后出版了十多本有关旅游纠纷处理的著作。

  在旅行社经营服务中,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不仅旅行社从业人员不甚了了,甚至是行政管理人员有时也是含糊不清,而这些常识性的认识,对于旅行社经营服务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市场监管都十分重要。

  按照《旅游法》的规定,所谓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所谓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这是法律规定的两个概念,应该说法律规定本身十清晰的,但在实务中,甚至包括一些文化和旅政管理部门,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的内涵存在较多的误解。

  1.有关旅行社称谓含义的辨析。组团社是和旅游者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并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所以,判断是否为组团社,不论旅行社最终是否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也不论旅行社是否发生了转团行为,只要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包价旅游合同,且该包价旅游合同始终未被解除或者废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就是组团社。

  地接社指的是为旅游者直接提供目的地各项服务的旅行社。实务中承担地接社职责的包含两种情况,第一,旅行社或者分社注册地就在旅游目的地,为旅游团直接提供目的地的服务。这样的旅行社当然是地接社,不存在争议。第二,旅行社或者分社虽然注册地不在旅游目的地,但接受组团社的委托,完成组团社交付的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服务任务,也依然是地接社。判断是否为地接社,是以目的地服务为核心,和是否在旅游目的地注册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2.实务中对组团社和地接社认识的误区。虽然组团社和地接社的法定概念是清楚的,但在实践中,一些旅行社从业人员对此含义并不清晰,有些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管理人员也随之起舞,直接引发对于组团社和地接社认知的错误。比如A组团社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后,将团队转给B旅行社,由B旅行社真实的操作团队,包括接洽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服务。

  一些人就想当然地认为,A旅行社为组团社,B旅行社为地接社,这是对地接社概念的误解。因为B旅行社并不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目的地的服务事实上,而是通过B旅行社的联络,由另外一家旅行社实施旅游目的地的实际接待服务工作。B旅行社起到的作用有点类似于组团社,但B旅行社既不是组团社,也不是地接社。

  与此相对应的是,另有一些人认为,A旅行社组团,转团给B旅行社后,B旅行社承担了联系地接社、接洽履行辅助人等工作,就认定B旅行社为地接社,这个观点当然错误。同时,还有人认为,B旅行社和地接社共同构成地接社,这个观点同样错误,均与组团社和地接社概念不符。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毫无疑问应当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这样才可以体现旅行社的服务特点,而且,在传统的旅行社服务模式中,提供导游服务是旅行社服务的标配,否则旅行社与一般的中介机构有何区别。随着旅游服务成熟度的提升,法律对委派导游服务的规定也随之松动。

  1.入境旅游服务应当安排导游全程陪同。按照《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依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从该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为入境旅游团队提供全程的导游服务,是旅行社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没提供导游服务,旅行社就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2.境内旅游是否必须安排导游服务未作规定。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团队,是否安排导游服务,包括全陪服务和地陪服务,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础原理,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明确的要求,旅行社在是否安排导游的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是否委派导游,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解决。所以,只要有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协商一致,委派导游不是问题,不委派导游也不是问题,体现了合同自由的精神。

  3.旅行社随团委派的导游必须是持证导游。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不安排导游服务,但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的结果,是必须委派导游,那么,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就必须拥有导游证。如果旅行社委派的导游没有导游证,及涉嫌委派无证导游,旅行社和无证导游都要受到行政处罚。同时,一个团队必委派几个导游,也没明确的法律规定,应当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确定。

  4.旅行社委派的工作人员随团服务是否违法。旅行社委派工作人员随团服务,但事先明确声明,工作人员不是导游,仅仅是为旅游者提供一些行程中张罗等服务,尽管这些服务实际上和导游服务无本质的差异,但我们仍就无法就此认定旅行社委派了无证导游服务,该工作人员也无法被认定为无证导游,旅行社其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旅行社的行为不违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很难对旅行社和所谓的无证导游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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