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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州发布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

来源:爱游戏电竞app 日期:2024-01-02 00:13:27 浏览量:15次

  4月7日,《广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准入退出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发布。《指引》将为各区政府(含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和市直有关部门有效规范管理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实施提供遵循,进一步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转型升级。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大城市纷纷设立新型产业用地(M0)作为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以发展新型产业项目,有效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2.应为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村集体改制企业或产业园区平台企业。

  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的企业。

  村集体改制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制为由集体法人股东或个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企业(公司)。

  产业园区平台企业包括以下企业:具有3年以上运营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产业园区经验的运营主体;市级及以上科技公司孵化器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运营企业;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企业。

  3.拟成立新公司取得新型产业用地(M0)的使用权的,其母公司(控股方)需符合上述要求。

  2.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租赁或分割受让对象,在统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优先引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

  投入产出指标包括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公司数等。投入产出指标准入为全市下限标准,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发展需求制定本区标准,增加差异性指标或要求,如研发投入、公建配套设施要求等。

  按照《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投入产出指标准入按中心城区和外围区域执行分级标准。中心城区包括越秀、海珠、荔湾、天河四区全部,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以外地区,面积约933平方公里;外围区域范围为除中心城区外的广州市其他区域。

  1.新增新型产业用地或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且拆除重建类项目,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应不低于1200万元/亩,外围区域投资强度应不低于800万元/亩;存量普通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局部改造类项目,投资强度应不低于300万元/亩。

  2.年度土地产出率中心城区不低于200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120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3.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120万元/亩,外围区域不低于80万元/亩,纳入统计的企业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4.原则上每公顷新型产业用地(M0)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家,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不少于2家。

  (一)新型产业用地(M0)供应时,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供应对象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约定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达产时间、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高新技术公司数或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高成长)公司数、分割转让条件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相关条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各项经济效益指标,以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项目指标为准。

  (三)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考核对象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土地供应对象,土地产出率、地均达产税收考核可采用考核期内的年度平均值,高新技术公司数以考核时实际注册数量为准。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可分割转让,产业用房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其分割转让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以下要求执行:

  (一)分割转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分割转让时已确权登记产业用房建筑面积的50%,最小分割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二)分割转让对象应为从事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割转让对象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产业准入要求。

  (三)分割转让对象的受让面积土地产出率或税收强度,应满足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土地产出率或地均达产税收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强度的要求。未达强度要求的企业可先租赁产业用房,待满足条件后再行分割转让。

  (四)各区政府、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可在上述基础上,结合单个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履约情况,制定其产权分割转让比例、面积等约束性条件。

  (一)工业公司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的,可向出让人提出退还土地的申请,按照《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开竣工阶段,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约定做评估,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按照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以及采取其他约束措施;违约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可解除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三)在达产及以后阶段,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考核评估未达标的,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要求督促整改,原则上整改时间不超过1年,整改到期应再次进行考核评估。整改期及整改逾期仍未达投入产出监管协议有关要求的,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约定,暂停出具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受让主体认定意见。

  (四)在达产及以后阶段连续两个考核期未达到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事项要求的,可选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并在投入产出监管协议中予以明确,由各区政府、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指定有关部门执行:

  1.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不得享受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竞争性财政奖励或补助。

  2.按照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的税收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补缴税收实际缴纳值与约定税收值之间的差额,应以缴纳违约金的方式缴纳。

  4.将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供应对象的违约行为列入信用信息档案,通过信用广州网统一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竞争性政府资金扶持等方面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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